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法民初字第01363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法定代表人许建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云霁,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方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与被告李方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恒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