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646号
原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萧耿。
委托代理人:吴学军。
委托代理人:席巧玲。
被告: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楼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建军
审 判 员 黄茂树
代理
审判员 胡华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