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15号
原告:余姚市瑞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文利。
被告:余姚市桥森油泵部件厂。
负责人:王华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瑞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桥森油泵部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瑞恒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姚建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尚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