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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28号

原告史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史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28号原告史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彦威诉被告任媛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彦威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彦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彦威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晶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