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28号原告史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彦威诉被告任媛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彦威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彦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彦威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晶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