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右民一初字第97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区分公司现住右江区中山二路12号 被告陈仕欢现住百色市东笋村东笋屯4号 本院在审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区分公司诉陈仕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区分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右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或不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刘桂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媚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