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09号原告虞敷洪。委托代理人毛劲松。被告义乌市路通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伟军。被告龚忠仁。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虞国忠。委托代理人邵旱雨。本院在审理虞敷洪与义乌市路通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龚忠仁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虞敷洪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敷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虞敷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华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潘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