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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三(知)初字第97号

PierreAndréSch?rer与上海瑞纪实业有限公司、吴炜华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20-07-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当事人
PierreAndréSch?rer;上海瑞纪实业有限公司;吴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普民三(知)初字第97号原告PierreAndréSch?rer,男,1958年1月8日出生,瑞士公民,护照号码XXXXXXXX。委托代理人樊仁忠,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瑞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华。被告吴炜华,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PierreAndréSch?rer与被告上海瑞纪实业有限公司、吴炜华商标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瑞纪实业有限公司、吴炜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标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365万元,且被告上海瑞纪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依照有关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并且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青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上海瑞纪实业有限公司、吴炜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瑞纪实业有限公司、吴炜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PierreAndréSch?rer、被告吴炜华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上海瑞纪实业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朱希翔

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抒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