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上容霞。被告陈亚正。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结婚,双方均系二婚,2006年元月离婚,2006年12月15日双方登记结婚,2008年7月2日生一子取名陈宇飞。原、被告婚后性格差异甚大,无共同语言,常为生活琐事吵闹,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宇飞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财产由法院依法分割(约价值5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容霞与被告陈亚正离婚。
二、婚生子陈宇飞由被告陈亚正抚养,暂由原告带其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三、被告婚前财产洗衣机1台、TCL25寸彩电1台,婚后财产金松冰箱1台、清华同方台式电脑1台、落地风扇2台、长安面包车1辆(陕DF9265)归被告陈亚正所有。
四、双方其它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上容霞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赵晓燕
代理
审判员 李亚维
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