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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320号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文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珠海市文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拱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doc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文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珠海市文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拱北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320号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

委托代理人:江秀峰。

委托代理人:郭铭聪。

被告:珠海市文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进东。

被告:珠海市文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拱北店。

负责人:钟进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文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文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拱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以已和被告珠海市文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文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拱北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发

代理

审判员  唐龙影

人民陪审员  龙 高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爱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