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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赤法民一初字第56号

韦春芳与林水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2-10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韦春芳,林水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赤法民一初字第56号

原告:韦春芳。

被告:林水银。

原告韦春芳诉被告林水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

二0一三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和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7元,投递费69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伟明

审 判 员  王俊恩

人民陪审员  苏国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锦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