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赤法民一初字第56号
原告:韦春芳。
被告:林水银。
原告韦春芳诉被告林水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
二0一三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和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7元,投递费69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伟明
审 判 员 王俊恩
人民陪审员 苏国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锦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