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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三初字第93号

原告刘孝喜与被告彭赞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XX,彭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三初字第93号原告刘XX,女。被告彭X,男。

原告刘XX与被告彭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7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XX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彭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长  何文祥

审判员  袁 桦

审判员  王立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师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