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174号原告胡桂兰。被告邹岚。被告徐兵华。第三人海南安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襄,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兰与被告邹岚、徐兵华及第三人海南安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案无正文)
审判员 王 戡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昌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