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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174号

邹岚与徐兵华与胡桂兰与海南安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特权保护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胡桂兰,邹岚,徐兵华,海南安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174号原告胡桂兰。被告邹岚。被告徐兵华。第三人海南安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襄,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兰与被告邹岚、徐兵华及第三人海南安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案无正文)

审判员 王 戡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昌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