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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659号

王华与太原市河西三鹏实业贸易公司与海南星河贸易公司房屋买卖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1-12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华,太原市河西三鹏实业贸易公司,海南星河贸易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王华。委托代理人郑月涛。被告太原市河西三鹏实业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波。被告海南星河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秋,该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太原市河西三鹏实业贸易公司、海南星河贸易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原市河西三鹏实业贸易公司、海南星河贸易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对被告太原市河西三鹏实业贸易公司、海南星河贸易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华负担。

审 判 长  羊日强

代理

审判员  吴青良

人民陪审员  陈国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湘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