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王华。委托代理人郑月涛。被告太原市河西三鹏实业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波。被告海南星河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秋,该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太原市河西三鹏实业贸易公司、海南星河贸易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原市河西三鹏实业贸易公司、海南星河贸易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对被告太原市河西三鹏实业贸易公司、海南星河贸易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华负担。
审 判 长 羊日强
代理
审判员 吴青良
人民陪审员 陈国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湘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