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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阳商初字第151-1号

山东瑞德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良圻生物科技公司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当事人
山东瑞德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良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良圻制糖有限公司,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阳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山东瑞德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徐玉霞,董事长。被告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良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法定代表人曹芳武,董事长。被告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良圻制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六景镇。被告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山东瑞德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良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良圻制糖有限公司、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因被告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良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善荣

审判员  闫传国

审判员  梁 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