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郭阳。委托代理人雷光锋,男,系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侯雪英。被告张峰。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8月12日生一子取名张亦德。原、被告由于草率结婚,相互了解不够,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在外工作,聚少离多,婚后未能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亦德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每月1000元由被告承担,从离婚之日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判令孩子张亦德的人寿保险费由被告承担,按年足额按时缴纳;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阳与被告张峰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张亦德由被告张峰抚养,抚养费自理。孩子随原告郭阳生活,期间被告张峰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100元,其它大额支出另行核算。
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所购商铺归被告张峰所有。
四、婚生子张亦德各项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郭阳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赵晓燕
代理
审判员 李亚维
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