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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力商初字第156号

储长阳与陈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储长阳,陈绍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力商初字第156号

原告:储长阳。

被告:陈绍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储长阳与被告陈绍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长阳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长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叶孙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