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38-454号

09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38-454号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曹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小亿,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系原告员工。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鹏,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系被告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共计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4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 捷

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

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琦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