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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商初字第212号

杨启国与周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启国,周美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212号

原告:杨启国。

被告:周美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国诉被告周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杨启国负担。

审 判 员 谢夏芬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施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