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212号
原告:杨启国。
被告:周美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国诉被告周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杨启国负担。
审 判 员 谢夏芬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施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