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重字第7号原告邓瑞飞。被告海南诚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伟,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邓瑞飞与被告海南城邦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瑞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瑞飞负担。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