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保字第4号
申请人:林益满。
被
申请人:包阿春。
被
申请人:胡贤钗。
申请人林益满因与被申请人包阿春、胡贤钗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胡贤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703**东风日产牌轿车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益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贤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703**东风日产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典当、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丽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