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民保字第4号

林益满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益满,包阿春,胡贤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保字第4号

申请人:林益满。

被

申请人:包阿春。

被

申请人:胡贤钗。

申请人林益满因与被申请人包阿春、胡贤钗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胡贤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703**东风日产牌轿车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益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贤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703**东风日产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典当、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丽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