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邢媛媛,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河南省天工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汤阴县政通路中段。负责人赵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媛媛邢海英与被告河南省天工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媛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