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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199号

郑瑞芳与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扣划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瑞芳,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郑瑞芳,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凤台县。被执行人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开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欧阳新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