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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84号

成建明与陈永斌、朱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成建明,陈永斌,朱胜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84号原告成建明。委托代理人华旭斌。委托代理人王璐。被告陈永斌。被告朱胜娟。

原告成建明诉被告陈永斌、朱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成建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王端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