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84号原告成建明。委托代理人华旭斌。委托代理人王璐。被告陈永斌。被告朱胜娟。
原告成建明诉被告陈永斌、朱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成建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王端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