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宋继红,女。被告青岛顺鑫源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继红诉被告青岛顺鑫源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的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青岛顺鑫源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宋继红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的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