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329号原告金华市康丽乐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书波。被告周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康丽乐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卫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康丽乐厨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卫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康丽乐厨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卫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康丽乐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虞宣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 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