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796号
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勤奋塑料包装厂。
法定代表人:谢秋云。
委托代理人:金国海。
委托代理人:屠鹏娟。
被告:绍兴县卓名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如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勤奋塑料包装厂诉被告绍兴县卓名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勤奋塑料包装厂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卓名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雨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卓名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依法减半收取353元,财产保全费用420元,合计77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华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