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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508-1号

申请人王昌玉与被执行人王元念、李福荣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508-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

被执行人:王某乙。

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乙、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乙、李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偿还借款本金3,80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0元借款从2009年10月18日起、1,300,000元借款从2011年3月15日起、2,000,000元借款从2011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20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40,779元,但被执行人王某乙、李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乙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邾城街南安大道(房屋所有权证号:新2010033**;建筑面积:226.08平方米)和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蓝湾俊园二期10栋(玫瑰丽苑)2单元6层5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417677;建筑面积:160.33平方米)的房屋各一套;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蓝湾俊园二期13栋(百合秀苑)1单元11层10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10032184;建筑面积:96.14平方米)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乙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邾城街南安大道(房屋所有权证号:新2010033**;建筑面积:226.08平方米)和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蓝湾俊园二期10栋(玫瑰丽苑)2单元6层5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417677;建筑面积:160.33平方米)的房屋各一套;

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蓝湾俊园二期13栋(百合秀苑)1单元11层10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10032184;建筑面积:96.14平方米)房屋一套;

三、上述三套房屋的查封期限均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晖

审判员 舒光明

审判员 袁堂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