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95号
原告:开化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开荣。
委托代理人:徐文兴。
被告:张华标。
第三人:钟土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标、第三人钟土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开化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45元,减半收取21322.50元,由原告开化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郑土水
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