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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民初字第95号

开化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华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化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华标,钟土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95号

原告:开化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开荣。

委托代理人:徐文兴。

被告:张华标。

第三人:钟土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标、第三人钟土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开化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45元,减半收取21322.50元,由原告开化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郑土水

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