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明执字第00186号

李加垒与茆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加垒,茆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186号

申请执行人:李加垒,农民。

被执行人:茆晓辉(曾用名茆小辉),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加垒与被执行人茆晓辉民间借贷一案,2014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李加垒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李加垒与被执行人茆晓辉父亲茆新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要求撤回2014年1月23日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加垒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加垒撤销2014年1月23日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悝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