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刘某某,男,1989年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庆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91年11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晏鑫,光山县司法局仙居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杨某甲,男,1953年3月10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建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庆辉、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晏鑫、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经人介绍,被告杨某某欲作为原告为婚姻对象,相识过程中,二被告通过媒人先后向原告索要彩礼50000元,并计划两年内结婚,2013年1月15日被告杨某甲将原告和杨某某从广东骗回。
被告杨某甲宣称被告杨某某生病,原告母亲前往看望被告杨某某遭被告杨某甲辱骂,媒人前来调解反遭殴打,不准原告与被告杨某某见面和通信。经派出所,司法所调解无果。二被告借婚姻之名共向原告家庭索要彩礼50000元,给原告生活造成极大困难,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彩礼50000元给原告。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起诉被告杨某甲主体错误,杨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人,被告主体应是杨某某,本案应是解除同居关系纠纷,2009年底,原告以接恋人过年的名义,将被告杨某某接到住处共同居住,一并持续到2012年底,在工友和老乡来,原、被告已是夫妻关系,其打工所挣20000多元,及原告付的见面礼都被原告及原告母亲骗走用于滕岗村居民买一套房子,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三年之久,原告诉称2013年1月15日遭被告父亲殴打不是事实,事实是被告思亲心切,回家看望亲人,筹备婚事,同时被告身体有病需检查治疗,与原告同居三年,病痛折磨,挨打挨骂,生活及其痛苦,现被告身无分文,生活无着落,有病无钱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原、被告相识后原告给被告彩礼50000元,2009年底原、被告到深圳打工,二人共同生活,2013年1月15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2月20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杨某某返还彩礼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1、2013年2月3日派出所接警记录。2、2013年2月8日陈XX的证明、2013年4月8日李超珍的证明。被告提交的证据1、光山县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门诊收费单据,天天乐大药房票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约期间的财产赠予是以双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作为赠予所附的条件。为双方未能结为夫妻时,应视为所附的条件没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财产,现原告主张返还彩礼,被告应当返还。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已同居生活三年余,依当地农村习俗应该适当减少返还彩礼数额为宜。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二被告酌定返还25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十条第㈠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杨某甲返还原告刘某某彩礼25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齐。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杨某某、杨某甲承担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建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