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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311号

曾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曾某,邱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311号原告曾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审判长  连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