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311号原告曾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审判长 连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娅 来自:
曾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311号原告曾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审判长 连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