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232号
原告:陆惠泗。
被告:董岳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惠泗诉被告董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惠泗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
陆惠泗与董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232号
原告:陆惠泗。
被告:董岳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惠泗诉被告董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惠泗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