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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451号

尚世堂与张生昌、李增强、李忠、李川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世堂,张生昌,李增强,李忠,李川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尚世堂,男,195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锦界镇人,农民。被执行人张生昌,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增强,男,1977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神木县锦界镇人。被执行人李忠,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神木县锦界镇人。被执行人李川对,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神木县锦界镇人。本院在执行尚世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生昌、李增强、李忠、李川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70元、执行费81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李川对于2013年5月11日支付申请人20000元,于2013年7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670元、执行费810元由被执行人李川对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权

审判员  李保利

审判员  解增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瑞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