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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xxx号申请执行人xxx(曾用名:x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xxx村626号。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xxx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x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x于2013年x月xx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x价值15.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审判长 尚 芹

审判员 徐李明

审判员 张洪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