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xxx号申请执行人xxx(曾用名:x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xxx村626号。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xxx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x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x于2013年x月xx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x价值15.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审判长 尚 芹
审判员 徐李明
审判员 张洪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