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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0417号

中国电信浏阳分公司与吉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1
公开日期
2014-09-20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吉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虎。被执行人吉强。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强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于2013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30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强银行存款人民币77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守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志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