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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00001号

孙建华与周远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建华,周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孙建华。

被执行人:周远明。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一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远明银行存款人民币257908.11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全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 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