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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00427号

中南缝制品设备有限公司与刘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南缝制品设备有限公司,刘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427号申请人中南缝制品设备有限公司,男。法定代表人卜岳。被执行人刘平,男。申请人中南缝制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平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六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