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黄阳春,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永梅,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京族。申请执行人黄阳春与被执行人江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债务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吴祖环执行员 张祯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淑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