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896号原告李长长,男,汉族,退休干部,住眉县。被告王关怀,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
原告李长长与被告王关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关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长长诉称,2010年10月20日,经人介绍,被告王关怀以做工程为由向我借款,约定借用我股票账户内的现金5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5000元,到期除归还本金、利息外还应付我股票亏损27700元。后被告言而无信,经我多方催要,被告王关怀于2011年3月31日归还我现金50000元,但借款利息及股票亏损至今未付,故状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利息及股票亏损。原告李长长提交的证据有:
一、被告王关怀书写的借条一张,提供给原告李长长的本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证明被告王关怀向原告李长长借款的同时向原告提交个人信息的事实。
二、证人刘哲的证言。证明原告李长长于2010年10月20日,将自己股票账户的现金50000元借给了被告王关怀,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5000元,到期除归还本金、利息外还应付李长长股票亏损27700元。
三、银行汇款凭证一张。证明被告王关怀于2011年3月31日通过银行汇款归还原告李长长现金50000元。被告王关怀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李长长提交的证据形式要件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应认定为本案的有效证据。经庭审,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10月20日,被告王关怀以做工程为由向原告李长长借款,约定借用原告李长长股票账户内的现金5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5000元,到期除归还本金、利息外还应付原告李长长股票亏损27700元。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王关怀未归还借款,后经原告李长长多方催要,被告王关怀于2011年3月31日归还原告李长长现金50000元,但借款利息及股票亏损至今未付。现原告李长长状诉要求处理。经核算,该笔借款的利息自2010年10月20日计至本金归还之日2011年3月31日,同期银行的一年期担保贷款利率为8.52%,其四倍的利息共计9144.80元(2286.20元×4)。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关怀向原告李长长借用款项,并向原告书写借条,该借贷关系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王关怀理应及时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约定的清偿原告李长长股票亏损的义务;关于原告李长长月息5000元的利息主张,明显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其超过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其合理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彰显公平与诚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关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长长借款利息9144.80元,原告李长长股票亏损27700元,合计36844.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八元,由被告王关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东晓
审判员 王有祥
审判员 梁国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蓓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