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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商初字第420号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刘佃芹、秦立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刘佃芹,秦立营,刘庆玉,邬学进,姜纪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商初字第420号

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住所地:沂南县花山路南首。

诉讼代表人:邓相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公丕营,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孔祥光,客户经理。

被告:刘佃芹,女,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秦立营,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刘庆玉,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邬学进,男,汉族,中学教师。

被告:姜纪香,女,汉族,中学教师。

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诉被告刘佃芹、秦立营、刘庆玉、邬学进、姜纪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开庭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对被告刘佃芹、秦立营、刘庆玉、邬学进、姜纪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苏建斌

审判员  王恩厂

审判员  于德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世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