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商初字第420号
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住所地:沂南县花山路南首。
诉讼代表人:邓相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公丕营,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孔祥光,客户经理。
被告:刘佃芹,女,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秦立营,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刘庆玉,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邬学进,男,汉族,中学教师。
被告:姜纪香,女,汉族,中学教师。
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诉被告刘佃芹、秦立营、刘庆玉、邬学进、姜纪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开庭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对被告刘佃芹、秦立营、刘庆玉、邬学进、姜纪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苏建斌
审判员 王恩厂
审判员 于德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世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