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徐某,女。被告黎某某,男。
原告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牟立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芳芳 来源:
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徐某,女。被告黎某某,男。
原告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牟立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