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80号

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徐某,女。被告黎某某,男。

原告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牟立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