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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执字第000120号

韦国旗与吴俊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国旗,吴俊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120号

申请执行人:韦国旗。

被执行人:吴俊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国旗与被执行人吴俊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1)当丹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继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