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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140号

郭雪与郭军抚育费给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雪,郭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郭雪,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郭军,住双辽市王奔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辽市人民法院(2011)双郊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军给付申请执行人郭雪抚育费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