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571号原告杭宏斌。被告榆林市银恒集团。
原告杭宏斌与被告榆林市银恒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杭宏斌于201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宏斌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宏斌撤回对被告榆林市银恒集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杭宏斌负担。
审判员 杨耀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