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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389号

木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木某某,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木某某,女,住东明县。被告袁某某,男,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木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木某某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以与被告和好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彩霞

代理

审判员  王建成

人民陪审员  蔡顺凯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烁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