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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8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郑为成、李新茹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郑为成,李新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8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

负责人:程军,行长。

被告:郑为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李新茹,女,汉族,教师,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诉被告郑为成、李新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程运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