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8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
负责人:程军,行长。
被告:郑为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李新茹,女,汉族,教师,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诉被告郑为成、李新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程运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