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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405-1号

张文杰与陈学权、季小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文杰,陈学权,季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5.20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405-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杰。被执行人陈学权。被执行人季小华。申请执行人张文杰与被执行人陈学权、季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浙温商终字第1488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陈学权、季小华需向申请执行人张文杰支付3896250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文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学权、季小华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陈学权所有的坐落于海滨街道河头南路32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目前不宜处理,陈学权所有的温州市龙湾海滨学权针织机械厂已被另案查封,本案等待其处理结果,季小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银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3年5月21日,被执行人陈学权、季小华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文杰389625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1362元、诉讼费3797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学权、季小华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陈学权所有的坐落于海滨街道河头南路32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目前不宜处理,陈学权所有的温州市龙湾海滨学权针织机械厂已被另案查封,本案等待其处理结果,季小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银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4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文华若发现被执行人陈学权、季小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作力

审判员  孙 孟

审判员  俞念宁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