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仲撤字第40号
申请人: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
负责人:蒋嗣奋。
委托代理人:邱雪婷。
被
申请人:郝靓。
申请人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为与被申请人郝靓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柯劳仲案字(2013)第1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撤回请求撤销柯劳仲案字(2013)第1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衢州市柯城新艺琴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秀莲
代理
审判员 潘 婷
代理
审判员 常东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项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