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56号
原告:何永清。
委托代理人:罗浩。
被告:袁信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清与被告袁信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永清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袜子定型单价进行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边 锋
代理
审判员 肖志姣
人民陪审员 王业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