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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56号

何永清与袁信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永清,袁信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56号

原告:何永清。

委托代理人:罗浩。

被告:袁信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清与被告袁信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永清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袜子定型单价进行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边 锋

代理

审判员  肖志姣

人民陪审员  王业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