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吴根亭。被告周慧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亦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根亭与被告周慧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根亭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回对被告周慧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根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慧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根亭撤回对被告周慧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夏士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汪 庆 来源:百度“”